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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知识

  一、《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以及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二、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什么?
  答:《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三、我国现行价格形式有那几种?
  答:《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
  四、《价格法》所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以下8种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五、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答: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4、重要的公用事业。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六、为什么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答: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国家计委第26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政府价格决策的听证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七、揭阳市物价局确立的听证项目有哪些?
  答:目前,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
  1、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2、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3、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
  4、公有住宅租金;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6、有线电视服务价格;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
  8、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学杂费;
  9、城市公交客运价格(地铁票价、公共汽车票价、客运出租汽车租价);
  10、国家计委委托听证的项目。
  八、《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价格举报专线电话号码是什么?什么时间可以拨通?
  答: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举报专线电话12358,全天24小时设有专人接听。
  十、明码标价制度是什么?
  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称明码标价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十一、《价格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指政府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是特殊的价格形式。《价格法》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范,提出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鉴于有其特殊性,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清理规范,因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二、有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将以下13种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十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什么?
  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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