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价[2007]48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

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中央、省驻揭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粤价[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下称商品房)从200771日起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规范交易价格行为。

二、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信报箱、消防、绿化、窗罩、阳台罩、防盗门、安全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过去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 送:市政府办、市建设局。

主 办:价格管理科                                                            2007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