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价[2007]48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
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中央、省驻揭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粤价[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信报箱、消防、绿化、窗罩、阳台罩、防盗门、安全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过去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抄 送:市政府办、市建设局。 |
|
主 办:价格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