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随着全市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注重联系工作实际,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稳定市场价格秩序这一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查找当前市场价格秩序中存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手段和方法,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
一 、当前市场价格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从本地利益出发,采用价格、收费手段搞市场分割和地方封锁,阻挠价格竞争,保护本地区落后的企业和产品。一些部门和行业,利用垄断地位拾高价格或乱收费,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一些行业组织搞所谓自律价格,不让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按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高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二)行政部门乱收费问题仍时有发生。一些权力部门、执法机关凭借手中的权力和特殊地位,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有的还强行服务收费。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呈上升势头
。在当前买方市场条件下,一些企业同过价格同盟,价格串通等形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价格战此起彼伏,愈演愈烈,其中,有一些企业以占领市场,扩大份额,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竞相销售,甚至不惜血本无度降价,给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了混乱。一些经营者不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利用虚假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以“大降价、吐血价,跳楼价”等名目,欺诈宰割,坑害消费者。
(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依然存在。药品虚高定价,医疗部门收费不规范;学校乱收费行为屡禁不止。房屋建设交易及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乱收费或变相涨价行为。
(五)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不够规范。一些中介机构继续凭借行政机关权力强行服务,或将自身公务活动内的事务转到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等。
二、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成因分析
(一)对市场价格实行监管认识上的分歧,束缚了手脚。部分人认为“既然价格放开了,我们就不用管了”。但大多数人认为:“还是要管的。”因为市场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积积调节市场经济,又会因盲目自发调节而带有破坏性后果。所以国家既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自觉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把有形和无形的调控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市场价格也一样,也要有监管才能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问题不是“不用管”,还要监管,而是如何进行监管,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看法分歧,影响了管理办法的出台。如对价格垄断危害的认识,有人认为价格垄断有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价格战和稳定市场价格,有利于发挥主渠道及抑制通胀的作用。这些想法影响着《反垄断法》的出台。而对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也有人认为价格既然放开了,经营者就要充分行使其价格权利,否则就不要放开。在这些思想指导下,有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搞起价格联盟、价格欺诈、甚至哄抬价格并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这是导致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完善的市场主体应该既要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为基础,又要具备以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前提的素养。但当前的市场主体显然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
(四)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监管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是监管体制断层。虽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都设立了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但对放开价格怎么监管还不很具体、明确。二是社会监管资源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社会监管力量未形成合力。
三、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手段和方法。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实现价格公平竞争保持物价总水平相对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宗旨,面对市场价格运行中的实际问题,在政府价格部门组织引导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市场价格监管目标建立一种创新的监管市场价格体制。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价格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市场价格监管上。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物价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摒弃市场价格监管可有可无的思想,消除因无人员机构、无经费保障、无现成经验而产生畏难情绪,增强市场价格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市场价格监管摆上价格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将价格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市场价格监管上来。
(二)建立市场价格监管的专门机构,明确市场价格监管职能。目前,全国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基本上没有设立专门的市场价格监管机构,市场价格监管的职能散落于不同的内设部门。这种无专门机构、职能分散的状况,导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进展缓慢、收效甚微。因此,要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就必须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部自上而下地设立专门从事市场价格监管的专门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负责,全力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发挥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作用,为市场价格监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合作协调作用。价格协会一方面对价格理论、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比行业协会较熟悉,对价格形势了解比行业协会较全面深入,又背靠政府价格部门,有利于开展价格服务,特别有利于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另一方面价格协会是一种超脱行业利益的组织,而具有公正、客观参与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化解价格矛盾的业务基础。同时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对行业内部的企业和全行业的现状、发展前景、供求关系、行业知识,以及企业对政府的要求、建议,特别是行业的价格状况等了解掌握得更全面更深入,而成为贯彻落实价格法规政策的主渠道,并在“行规行约”的约束下,成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得力主体。总之,价格协会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协调,发挥两者在参与市场价格监管中的两大优势作用,是实现市场价格监管目标的可靠力量。
(四)规范、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在政府价格部门引导下,通过价格协会与行业协会合作,在价格服务中把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的要求,落实到价格主体上,并以“行规行约”为依据,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协调、规范、引导,使企业在严格履行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守法、诚信、自律管理,完善成本核算、市场供求调研、价格决策、价格检查等制度建设的同时,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构,完善企业物价员岗位责任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物价员业务水平,实现企业自觉履行价格法规政策,维护价格公平竞争和价格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诚信的监管目标。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构建社会共同监管网络。
1、强化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在市场价格监管中,很多方式如宣传教育、诚信建设、提醒告诫等不具有强制力,经营者可听也可不听,只有价格监督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特别是政府的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力和威慑力强。通过强化价格行政执法,可以提高市场价格违法成本,强化法律的威慑和制约功能,强制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2、整合社会监管资源。在政府价格部门指导下,为实现市场价格间接监管目标,要发挥价格协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城市社区价格监督站、农村乡镇物价员以及专家学者、各种媒体等社会监管资源的整合作用。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按照放开价格监管的范围、层次的特点和参监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它们的职责范围,使它们形成整合的行之有效的监管合力,共同在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法规政策,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公平竞争,发挥价格机制作用,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中,做到通力合作、各尽其能、各司其责,并与整体监管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全新的政府间接监管放开价格的强有力的监网络体系。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建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制度。完善、完备、健全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体系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前提。没有规则,各种市场价格行为就缺乏指向和参照物,市场主体就不可能进行自我约束和行为自律,政府和社会也就无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法律体系,但整个价格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尤其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如对市场调节价领域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的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规定。同时,对市场调节价领域中新出现的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行为,未及时在法律层面上予以界定。另外,目前的价格法律体系中也缺少一部专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或者法规。这一切,既导致经营者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行为边界,也导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无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这迫切需要在完善价格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制度上下功夫。
(七)完善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法制和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 法制所要解决的是他律问题,
信用所要解决的是自律问题。良好的信用是企业的无价之宝,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根基。因此,开展信用建设包括价格信用建设,可以说是企业主动的利益诉求。获得价格诚信荣誉称号的企业,在广大公众心目中具有诚实信用的美誉,这自然是对经营者的莫大奖励。经营者为了获得这种信用和维护来之不易的信用,就必须严格自律,
自觉规范自身的各种行为包括价格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讲,开展价格信用建设,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的强大动力。
(八)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市场价格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价格。现有我国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经营者自主决定价格的权利,同时要求经营者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强制性的推行明码标价,有助于防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标价手段或者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同时,有了明码标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才有基础。为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认真真地抓好明码标价这一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基础性工作,
努力扩大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和普及率,逐步使明码标价覆盖全部经济领域,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明码实价”制度。
(九)深入研究,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法。市场价格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现成经验不多,手段和方法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研究,创新监管方法。
首先,要对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监管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如市场价格的运行规律、市场价格行为的特性、目前市场价格中存在突出问题,以及市场价格监管的依据、市场价格监管的内容、市场价格监管的手段和方法,等等,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只有搞清楚、弄明白了这些问题,才能为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供正确理论指导。
其次,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纷繁复杂,涉及面广,要一下子全面铺开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抓住重点,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商品或者目前问题最多行业的探索性监管来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市场价格不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因而其监管方法也应不同。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不能简单地采取限价、行政执法等传统方法,而应积极运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会、告诫会,以及公告、提醒、告诫、警示、发倡议书、调查、曝光、建立价格信用档案等新手段、新方法,提高监管效果。
(十)加大价格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经营者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明确在自主定价和价格竞争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建立起经营者自学规范价格行为的机制,进而构筑起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教育,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使消费者拿起价格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