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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价[2001]64号
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按1.3‰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四)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
(五)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三、除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外,其他范围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在不超出市定征收标准的前提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四、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财政堤围防护费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尽事宜按粤价[2001]69号文件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水利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