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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价[2004]44号
关于规范揭阳市殡仪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市殡仪馆:
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进一步推动我市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3]28号)的规定,借鉴省内同类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市殡仪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殡仪馆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的发生,市殡仪馆除按本通知的规定统一收取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外(附表一),如提供特殊服务的,必须事前向逝者家属免费出示《揭阳市殡仪馆殡葬特殊服务价目表》(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二),由逝者家属自愿选择特殊服务项目,并签名确认后,按规定的标准结算殡葬服务总费用。
三、关于对特困家庭的殡仪优惠办法,由市殡仪馆提出,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出售殡仪商品,以群众自愿选购为原则,不得在殡仪服务中硬性配售殡仪商品,并实行明码标价。
五、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可在市定项目、标准限额内,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民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省若有新规定,则按省规定执行。市物价局揭市价函[2000]20号、揭市价函[2000]22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市殡仪馆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附表一:揭阳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表二:揭阳市殡仪馆特殊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自愿选择)。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民政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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