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法规审[2007]3

 

 

揭阳市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定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4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政府制定价格,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必要时还要考虑国际市场价格。

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建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定价格建议函,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价格理由、主要依据、现行价格与调整幅度、调整后对收费对象和消费者的影响等;

(二)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三)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它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提出制定价格建议,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对不符合制定价格条件或经审查制定价格依据、理由不充分的,应告知经营者,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负责成本监审事务。

凡列入《广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以及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调查机构实施调定价成本监审或定期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属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等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成本监审的,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 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不得向成本监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应进行成本监审的项目,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下称成本资料),并加盖公章,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格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它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格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将成本资料送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初审,符合监审条件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方可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 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成本监审:

(一)初审: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二)实地监审: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有二人以上组成监审组对经营者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相关合同与协议、实物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三)反馈意见: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佐证材料,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审或作出其它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审报告: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根据监审情况出具监审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履行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七条 制定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一定场合或指定报刊、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定价行为,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揭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41日起施行。